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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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申请调解须知

时间:2019-05-13 11:38   阅读:3024   【字体:    【打印】

申请调解保险合同纠纷,手续如何办理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于2017年2月依法成立了“巴中市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保险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公司均可申请调解。对于符合受案条件的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立案并调处,不收取费用。

 

按照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申请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具体申请方式如下:

1、电话申请:申请人可拨打0827-5255508,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将申请调解的事项撰写成文稿,通过邮局或快递公司邮寄“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收。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巴中市江北滨河北路中段161号。

4、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将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致调委会办公室邮箱:786584907@qq.com

5、来访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滨河玉盘B1栋802室)申请调解。


一、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等原则。

二、 人民调解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三、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人民调解员回避;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