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bazhong,缩写为IA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巴中市内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巴中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巴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委托或授权开展工作,接受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3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三)组织会员单位自愿达成行业示范性条款、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推进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不断健全行业廉洁从业制度规范,引导行业积极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单位,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七)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协调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调解保险合同争议,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其他与行业维权、交流、服务有关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一)巴中市内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批准,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许可或备案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监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保险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二)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按章程规定及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书;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会员有上述情形的,本协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单位组成的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协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会员单位代表由各公司推荐产生,每单位可推荐会员代表1名,资格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保险公司会员代表不在其公司任职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会员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中介机构会员代表由各中介机构推荐产生,每机构可推荐会员代表1名,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会员代表不在其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时,由本单位继任者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会员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十七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财产险会员大会、人身险会员大会、中介机构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各类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全体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审查并经巴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七)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九)审议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审议、制定本协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十一)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理事候选人可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提名,也可由各保险公司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理事候选人。每个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可推荐理事候选人1名,任职资格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保险公司理事不在其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含1名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核准。会长人选可以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副会长人选可以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任期不重新计算)。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本协会可以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顾问聘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本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根据实际情况可从会员单位借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1名,如工作需要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同意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设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审查同意。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公正廉洁;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在巴中保险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且1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
(七)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九)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十)同一会员单位的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依法实施管理;
(二)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聘用秘书处部门副职及各类专职工作人员;
(四)签发本协会日常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对空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位可进行补选(补选办法另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人选可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提名委派,也可由理事会提名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同意。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共同行使本专业领域相关事务的职权。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业工作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专业工作委员会和本协会秘书处相应工作部门共同完成。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总经理室成员,委员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本协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财产险委员会议、人身险委员会议和其他类别的委员会议。
各类专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该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节 秘书处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各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本协会选聘。其中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任期内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应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1季度末前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参考市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和巴中市民政局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审查同意,并报巴中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巴中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中监管分局、巴中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8月7日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巴中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