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bazhong,缩写为IA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机构审查并同意、在巴中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是由巴中市内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巴中银保监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巴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巴中银保监分局委托或授权开展工作。接受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了党支部,由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管理,积极开展党的活动,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协会党支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协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纪律和作风保证。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巴中市江北大道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巴中银保监分局委托,督促会员执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执行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执业行为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接受巴中银保监分局委托,组织执行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四)组织会员自愿达成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巴中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巴中银保监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巴中银保监分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巴中银保监分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巴中银保监分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市场,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巴中银保监分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办巴中银保监分局、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九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一)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巴中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巴中银保监分局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在巴中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自愿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巴中市辖区内,经巴中银保监分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和其他保险经营性企业。

(三)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除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外,其他类别会员可自愿退会。会员单位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受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利。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权利。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要求分摊的费用。

(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会员代表由各公司推荐产生,每个公司可推荐会员代表2名,其中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1名,另外会员代表原则上从其他总经理室成员中推荐产生。保险公司会员代表不在其公司担任总经理室成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会员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其他类别会员单位会员代表1名,由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与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含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现场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巴中银保监分局和巴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履行巴中银保监分局授权与委托的各项工作职责。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含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全体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现场或通讯形式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巴中银保监分局核准。会长人选可以是巴中银保监分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副会长人选可以是巴中银保监分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保险中介机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顾问聘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要热心协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会长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指导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可由巴中银保监分局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巴中银保监分局核准后,报市金融局和市民政局备案。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提名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六)按照理事会决定的秘书处人员编制,聘任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在四川保险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其它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巴中银保监分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因以上原因提前离任的,对空缺的会长、副会长职位可进行补选(补选办法在发生前另定);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补选(补选办法在发生前另定)。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可设监事一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本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当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合期间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决定本届协会一般事项。

第六节 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协会从会员单位或社会选聘。

秘书处的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确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任期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和职级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和参照相关标准,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参考省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七节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为适应保险业务专业性特点,突出专业化管理,促进专业领域发展。协会设立市场自律专业委员会、理赔维权专业委员会、诉调对接专业委员会、银邮协调专业委员会、快处协调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理事分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解决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秘书处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联系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各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协调配合共同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人。为便于开展专业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由会员单位总经理室成员兼任;委员原则上应为会员代表或会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

(三)制定专业自律规范和自律管理制度。

(四)制定本专业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开展本专业活动。

(五)解决本专业突出问题,化解专业矛盾。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工作需要,按会员单位专业类别分财产险、人身险或其他专业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议由各专业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委员、秘书处联系协调人参加,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含2/3)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或专业工作开展的需要,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定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凡出席会议的成员或其全权代表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视为会员单位的立场、观点、意见。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应当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新会员入会费,会员年度会费、专项活动(项目)补充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核准业务范围内咨询或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与理事会关于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一定财务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的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秘书长之前,理事会组织人员对协会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十三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需要临时筹集经费的,由理事会或产寿险会员单位分别召开会议商议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行业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巴中银保监分局和巴中市民政局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按程序报批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巴中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巴中银保监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巴中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巴中银保监分局和巴中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四届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巴中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报巴中市民政局核准后即行生效。